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新修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5年7月7日以国务院第439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
《条例》,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根据演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科学总结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
《条例》通篇体现了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指导方针,体现了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要求,体现了改革、发展、创新的时代精神。
《条例》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坚决制止营业性演出中的假唱、假宣传、假募捐义演等欺诈行为,有利于维护观众合法权益;禁止以政府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有利于抑制公款追星,维护政府形象;完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演出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演职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努力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维护演出市场各方权益,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认真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