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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备餐及供餐卫生要求
  (一)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
  (二)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操作时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经消毒。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食品再加热卫生要求
  (一)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第二十三条 餐用具卫生要求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推荐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件3)。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集体用餐配送卫生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卫生应符合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
  (二)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
  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但供餐前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再加热。
  (三)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表面宜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四)运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和车辆应安装食品热藏和冷藏设备,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餐饮业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职责。
  (三)应设置食品卫生管理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0㎡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3000㎡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设置检验室,对食品原料、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和成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食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与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卫生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见附件4)。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5)。
  (二)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
  (三)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有害昆虫的孳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
  (五)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应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定期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污水和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
  (七)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八)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九)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方法应以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为原则。
  第三十条 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
  (一)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5),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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