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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

  第十条 原料采购卫生要求
  (一)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 贮存卫生要求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三)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4、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十三条 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烹调加工卫生要求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第十五条 凉菜配制卫生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三)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
  (五)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六)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七)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食用前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再加热。
  第十六条 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卫生要求
  (一)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佩戴口罩。
  (二)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用具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瓜果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使用。
  (四)制作的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应当餐用完。
  第十七条 点心加工卫生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十四条要求进行操作。
  (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内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四)奶油类原料应低温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
  第十八条 裱花操作卫生要求
  (一)专间内操作卫生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
  (二)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下。
  (三)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四)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第十九条 烧烤加工卫生要求
  (一)烧烤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
  (三)烧烤时宜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和食品中油脂滴落到火焰上。
  第二十条 生食海产品加工卫生要求
  (一)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二)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三)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四)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五)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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