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执业情况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未经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认定,擅自从事估价业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申请事项类别: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人单位:
地址: 邮编: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必须填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本表可以复制。
二、填写申请表须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正楷,切勿潦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