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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4号)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 马凯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初审机关。
  第四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由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初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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