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36号)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基础性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和省级价格认证中心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基础性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