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部分地区的
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个人项下结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 汇综发[2005]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广东、北京、浙江、福建(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宁波市分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结售汇统计数据显示个人结汇增长迅速,已成为影响我国外汇收支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分析、监测和管理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继续执行现行统计管理规定填报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同时,按照拟于2006年实施的新的结售汇统计报表,在部分地区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个人项下的结汇统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全国个人结汇的地区和银行分布状况,本次个人结汇统计范围为广东、浙江、福建、北京、上海5省(市)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统计时间为2005年8月至2005年12月。请有关分局精心组织、合理调配,督促和指导上述地区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2、3),按月报送个人结汇相关统计数据。
二、有关分局应对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结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外汇指定银行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际收支司:010-68402385、68402313
管理检查司:010-68519095、68402060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填报《个人结汇统计月报》的有关说明
一、统计对象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结汇。
二、统计范围
中国银行广东(含深圳)、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北京、上海5省(市)的分支机构。
三、统计时间
2005年8月-2005年12月,共5个月份。
四、统计方式
(一)统计地区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在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结汇业务时,应将居民个人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非居民个人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区分结汇性质,并对应个人结汇统计月报指标说明确定具体的项目归属,编制各月度的《个人结汇统计月报》。在每月初8日内按照现有结售汇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将上月《个人结汇统计月报》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