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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条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参与组织推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负责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各种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及保护。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民政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民政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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