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7月19日 民办函[2005]127号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民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政事业,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辖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鉴定检查。
(二)负责向民政部申报本辖区需要建立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四)承担民政部安排或委托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