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5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完整地反映输配电成本构成信息,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完善输配电成本补偿机制,促进电网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输配电成本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第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发生的全部成本支出计入输配电成本。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分业务核算,合理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输配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成本对象与成本项目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输配电业务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输配电成本项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
1、材料费是指企业为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
2、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服务于输配电业务的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批准当年从成本中计提的工资计入本项目。
3、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4、折旧费是指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5、修理费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仪表修理费,生产用家俱、器具修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