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示范科普画廊标准(橱窗式)(试行)
(2005年7月18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为了推动全国科普画廊建设与发展,使其建设、使用、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的发挥科普画廊宣传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普画廊是公益性科普宣传设施,是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窗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各级科协应将科普画廊工作纳入科普工作议事日程。
第三条 科普画廊要面向公众,为社会各界开展科普宣传提供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以科普画廊为载体共同参与科普宣传活动,使之成为社会化科普服务的一个平台。
第二章 宣传要求
第四条 科普画廊的宣传内容每月至少更换一次。
第五条 应配合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及当地重大科普活动等做好宣传。
第六条 科普画廊宣传应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主要内容,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针对性和指导性强,便于公众理解和接受。
(二)主题明确、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图文并茂。
(三)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艺术性。
第三章 管理维护
第七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全国示范科普画廊的审定、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全国示范科普画廊应做到产权明确,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其指导和管理;画廊日常维护管理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专人负责、按时更换、经常维护。
第九条 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注意收集、整理以及反馈公众对画廊的宣传内容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科普画廊刊登的广告内容应与科普宣传内容有明显的区分界限,广告内容仅体现企业名称和标识,且版面大小不得超过展示版面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