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人债权甄别确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方政府承担。
十三、个人债权收购过程中要做好资料移交及档案管理工作:(1)各托管清算机构除自行留存外,还应向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和当地证监局移交相关个人债权登记资料;(2)托管清算机构应将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登记资料汇总后,向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政府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当地证监局移交有关登记资料;(3)各地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在甄别确认工作结束后,对相应债权登记资料的原件要妥善保存,其他相关单位要妥善保存复印件。
十四、各地政府应严格按照
《收购意见》及
《实施办法》加快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准备好地方收购资金,并尽快将甄别确认结果及其明细情况、甄别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反馈托管清算机构和当地证监局。地方政府在个人债权甄别确认过程中发现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欺诈方式,骗取收购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五、托管清算机构应将各地个人债权甄别确认情况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告证监会,向证监会提出再贷款申请。托管清算机构申请再贷款时应向证监会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再贷款金额;(2)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情况;(3)政府资金到位情况;(4)被处置证券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所需收购个人债权金额的明细表;(5)甄别确认小组的确认报告及经确认的个人债权明细表。
十六、托管清算机构应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甄别确认,并将甄别确认情况及证监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一并报送证监会,向证监会提出再贷款申请。托管清算机构申请再贷款时应向证监会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再贷款金额;(2)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甄别确认情况及账户明细;(3)被处置证券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所需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明细表;(4)第三方存管实施的相关情况。
十七、托管清算机构在个人债权登记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甄别确认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或骗取收购资金的行为,应立即移交专案组或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