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存在配比资金等与委托理财资金混同情况,或违背合同投资约定的,认定为权属不清晰。权属不清晰或资产被挪用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个人债权部分,纳入收购范围,由监管方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
七、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
《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
《收购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负责甄别和筹集10%资金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八、监管部门或托管清算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实施保护性冻结的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经托管清算机构核实并确认后,予以解冻,客户账户内的资产不纳入收购范围,不作为清算财产。
九、各托管清算机构应严格按照
《收购意见》和
《实施办法》登记个人债权,对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严把登记关。托管清算机构在向甄别确认小组报送个人债权登记材料时,应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详细说明,并积极配合甄别确认工作。
十、甄别确认小组要严格按照
《收购意见》及
《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对托管清算机构报告的疑点、问题和大额个人债权应严格审查。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并就收入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收入来源为借款,应由最终提供资金者出具合法收入证明或公证部门的收入公证书。
十一、对于未按时登记的个人债权,可以在托管清算机构确定的延长期内补充登记。债权人应书面说明未及时登记的理由。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应对补充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