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根据《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
《收购意见》)及《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现就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二、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三、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增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四、个人债权收购金额以截止公告处置日的当期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为准,当期未结清合同中证券公司已支付的高息,从收购本金中扣除。
五、同一委托理财协议下,债权人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的不同地区的营业机构开户,或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营业机构开户,应当区别账户性质,以该委托理财协议为准,由协议载明的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开户营业机构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协议没有载明开户营业部的,由被处置证券公司注册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