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根据《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根据《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等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财务司共同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编制项目指南,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并承担本地区项目管理工作。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经当地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龙头企业和所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二)龙头企业带动力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
(三)龙头企业所报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相连接,并且有一定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