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农[2002]70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补助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边境草原、森林生态环境建设。预防外火入境、内火出境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费的各级财政部门、农牧业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农牧业、林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承担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营造任务的防火站、草原站、林业场站、森林消防队等单位。
第五条 补助费用于在国界线内侧开设、营造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
第六条 国界线内侧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是指为堵截外火入境,内火出境,在我国草原、森林面积较大的边境地区开设、营造的隔离带。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地段,由国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认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开设、营造地段由国家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认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宽度应符合立地条件,开设机耕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不低于100米,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不低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