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
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的通知
(商配发[2005]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做好《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的具体实施工作,现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的通知》(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的通知
为使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决定于2005年7月20日起在全国发证机构和各海关全面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许可证纳入2000年进出口许可证海关联网核查系统,除临时许可证证号采用其自有排序规则外,其他各项的格式文本、数据传输方式均沿用出口许可证管理模式。
二、临时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海关在核对临时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许可证电子数据一致无误后,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有关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署监[1998]478号)执行。
三、海关核对临时许可证与报关单有关书面和电子数据内容时,应掌握如下原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须与临时许可证上的出口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