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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提高水文现代化的水平,并会同科学研究主管部门将水文科学研究项目纳入科学研究的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 水利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水文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经过审查、取得水文工作资格认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水文工作任务。
  水文工作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由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 水文工作单位应当做好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同时应开展技术咨询和有偿服务,其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章 水文勘测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勘测,其内容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的观测、调查和资料整编。
  第十一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水利部组织统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组织实施。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中重要测站的迁移、改级、裁撤,应报经水利部批准;其他测站的迁移、改组、裁撤,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备案,重要测站的划分标准由水利部制定。
  第十二条 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需要增加专用水文测站或在基本站上增加专用观测项目者,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水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为其他专门目的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由使用资料单位自行或委托水文机构设立和管理,但不应与基本水文站网重复。
  专门用水文测站设立和撤销时,应由其主管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或基本站为专用目的增加的观测项目,其基本建设、运行管理、大修折旧费用由使用资料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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