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05]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卫生标准是卫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宣传卫生标准的重要意义,展示建国56年来卫生标准工作的辉煌成就,提高全社会对卫生标准知识的了解水平,我部决定于9月17日—24日开展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主题宣传卫生标准,创建健康生活。
二、主要活动安排
(一)卫生部开展的活动
1、召开卫生标准与健康高层研讨会。
2、印制《卫生标准成就概览》宣传册。
3、印制卫生标准宣传周招贴画。《卫生标准成就概览》及宣传周招贴画,我部将于8月底前免费发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组织街头免费咨询活动,发放有关材料,以食品卫生、化妆品、传染病诊断、室内空气、生活饮用水、职业病诊断、输血安全等为重点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2、组织讲座和展览,传授正确选购和消费有关产品的卫生标准方面常识。
3、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深入到大型社区、农村开展相关活动。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方面要认真组织好宣传周的各项活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执政为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抓好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二)各地要按照整体部署、分别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宣传周活动计划,并请于8月20日前将计划函报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9月30日以前将书面材料函报我部部卫生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