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贴对象、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
第六条 补贴内容:包括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
测土补贴主要用于划分取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分析化验和调查农户施肥情况等费用。
配方补贴主要用于田间肥效试验、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制定肥料配方和农民施肥指导方案等费用。
设备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土壤采样和分析化验仪器设备、试剂药品,以及配肥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
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县在补贴资金中提取,用于项目评估、论证、规划编制、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
第七条 补贴标准: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的补贴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仪器设备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配方肥生产(流通)企业,可按规定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申请承担储备任务。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按程序申请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支付配方肥淡季储备贷款利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由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基础、项目县选择原则、资金概算、补贴内容、补贴标准、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