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二)疫苗购进管理;
(三)疫苗验收管理;
(四)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
(五)进口疫苗管理;
(六)疫苗有效期管理;
(七)不合格疫苗管理;
(八)疫苗销售管理;
(九)疫苗运输管理;
(十)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
(十一)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
上述制度必须对以下问题做出明确要求:
(一)疫苗储存与运输的设施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养、校准、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疫苗批发企业应保留疫苗批签发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确保疫苗质量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在采购时签订书面合同。
(三)疫苗的收货验收场所应符合疫苗储存的要求。收货时应重点检查疫苗运输中的温度控制状况,对运输方式、运输设备及温度状况、运输时间等如实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疫苗应拒收并记录。
验收疫苗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检查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疫苗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的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检查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四)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库存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有效措施,并由质量管理机构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五)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疫苗时,应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的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本企业原印章。
(六)疫苗批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专门的收货、验收、购进、出库复核、销售等项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七)疫苗批发企业在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
(一)两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柜);
(二)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车载冷冻、冷藏设备;
(三)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报警的设备;
(四)疫苗冷藏设备备用的发电机组。
五、用于疫苗储运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