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区)
统一灭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5]3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委、局),有关科研院校,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示范项目是国家设立的开展全国鼠情监测、推进统一灭鼠示范区建设的专项资金。目标是巩固毒鼠强专项整治成果,推进大面积的农村(区)统一灭鼠,有效控制鼠害威胁,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粮食安全。
  第三条 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由农业部组织,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及有关科研院校实施。
  第四条 使用的杀鼠剂品种必须已经国家批准登记、生产和使用。省级主管部门要通过试验示范,筛选安全高效的杀鼠剂品种,集成推广适合当地情况的科学使用方法。
  第五条 严禁使用“毒鼠强”、“氟乙酰胺”、“甘氟”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急性杀鼠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