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
(二)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审批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文件材料。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料有误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做出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对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在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审核申请内容,核减许可数量,签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专用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对当天所签发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电子数据必须通过网络上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不得迟报、漏报。
第十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原则上由各经营者指定并报发证机构备案的领证人员申领。
领证人员凭《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及本人有效证件领取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领证时,须与《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件6)上的许可证号、份数、类别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注明领取日期并签名。
第三章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受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申办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的同时,可通过书面或网上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受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时,须审核经营者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二、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联,见附件7)。
第十三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网上申请
一、经营者网上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前,应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办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经营者此前已经办理的用于申领其他进出口许可证的电子钥匙适用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