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审核签发情况;负责对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数据及其在国内外海关的清关数据的监控及核查,协调和处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业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调查并根据受权处罚违规发证行为;通过海关联网核查热线,为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规范所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包括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见附件1)、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见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见附件3,以下简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前两者证面为英文,供经营者在欧盟报关时使用;后者证面为中文,供经营者在中国海关报关时使用。
第六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实行两级审核制。
第二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的受理、审核与签发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和《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申领签发事宜。
经营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
第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时,须审核经营者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批件下发给经营者的许可数量文件。
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联,见附件4),由经营者逐项填写,不得涂改,并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
三、委托发证机构打证的经营者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符的证书样本,自行打证的经营者提供自行打印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5)及存有相应数据的计算机软盘;
四、有效的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五、首次申请的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