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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
签发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商配发[2005]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实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制定《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经营者在出口《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货物前,应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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