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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

  (二)严重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在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严重突出矿区选择示范点,示范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技术、煤矿瓦斯抽采与民用、发电利用技术。2010年达到有效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形成一套无保护层开采条件下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和管理体系,示范矿区瓦斯抽采量达到1.5亿立方米,发电和民用瓦斯利用率80%以上。
  (三)自燃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选择开采厚煤层、自燃发火严重的高瓦斯矿区进行示范,主要示范采空区瓦斯抽采并有效控制采空区自燃发火的技术,顺煤层长钻孔瓦斯抽采技术,瓦斯民用和发电技术。瓦斯抽采量达到1.5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达到60%以上,瓦斯利用率80%以上,基本控制采空区煤层自燃发火。
  (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
  选择具有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研发制造能力的国内一流企业,建设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主要示范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防灭火、综合防尘、瓦斯利用等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五)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选择阜新、潞安、晋城矿区,建设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阜新矿区,实施采煤采气一体化。1~3年内,在已经开采的区块,采取地面抽采、采动区抽采、采空区抽采、井下抽采及商业利用等措施,综合抽采煤层瓦斯,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向阜新城市供气。瓦斯利用量达1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100%。
  潞安矿区,实施羽状水平井煤层瓦斯地面抽采。施工一批羽状水平井,先采气后采煤,煤层瓦斯抽采率达到70%以上,构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新矿山。
  晋城矿区,着重研究高瓦斯中厚单一煤层井下和地面综合抽采瓦斯技术,不同抽采技术的集成、集输、化工利用技术,实现单一工作面年产原煤300~600万吨,有效控制瓦斯事故,建成年抽采瓦斯10亿立方米的生产能力,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万千瓦。
  八、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广泛吸引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财团参与我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进一步提高煤层气产业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大规模有序开发的新局面。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及政策


  煤矿安全是我国工业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与利用是解放生产力、减少矿难、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大事,又是高投入、高回报,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工程。对此,国家应建立对煤炭工业的“反哺机制”,创造与主体能源地位相适应煤炭法律政策环境,完善煤矿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队伍素质标准,构建与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相匹配的科研、教育、装备制造体系,促进煤炭工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劳动保障部、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和完善《煤炭法》及其配套法规。
  在法律法规中,制定煤矿办矿标准,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装备的最低标准和人员素质标准,明确煤炭资源最低回采率标准,明确重大事故追究法律责任的办法,加大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等。
  力争今年完成《煤炭法》(修订稿)起草工作,并具备上报条件。2010年完成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和制订工作。
  二、深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地方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加大对瓦斯治理的监管力度。企业要把瓦斯治理作为搞好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矿井瓦斯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主要内容,对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依法实施监察;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型矿井,要把矿井通风系统、开采方式、监测监控系统和“四位一体”作为监察的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监管部门也应按照国办发[2004]79号明确的职责,充分发挥日常监管作用,把瓦斯治理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
  发挥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的优势,对重点地区的瓦斯治理,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形成齐抓共管、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运行机制,共同搞好瓦斯治理工作。
  三、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
  由相关安全标准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企业、科研院校等力量,用3~5年时间,完成煤矿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面参与此项工作。
  (一)制定煤矿安全准入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建井、开采、“一通三防”、机电装备、煤矿用工、职工培训等。
  (二)制定安全评价系列标准。包括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标准、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评价标准、通风系统稳定性与可靠性评价标准、矿井煤炭生产能力评价标准、矿井瓦斯灾害严重度评价标准、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性评价标准、煤尘爆炸危险性评价标准、瓦斯治理技术评判标准、瓦斯抽采利用标准、瓦斯抽采系统监测标准、隔抑爆技术使用标准等。
  (三)制定高产高效矿井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技术和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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