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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


发展改革委、电监会: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在电力市场准入、电价管理和电价监督检查等方面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市场准入
  (一)根据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的“三定”规定,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核准,电监会负责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电力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对市场的影响,经发展改革委审批通过的电力建设项目,应同时抄送电监会;电监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文件应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电价管理
  (二)发展改革委在起草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电价政策调整,制定全国性电价调整方案以及涉及全国性的重大电力项目电价时,应事先书面征求电监会意见,重要文件应会签电监会。
  (三)跨省(区)电力价格由电监会负责监控,并根据交易情况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发展改革委在电监会意见的基础上调整电价。
  (四)输配电价格成本审核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监会制定,共同颁布实施。
  (五)辅助服务价格由电监会拟定,商发展改革委同意后颁布实施。
  (六)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电监会审核,报发展改革委核准。具体程序是:电网经营企业主报电监会,抄报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审核并报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批复实施。跨省电网输配电价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征求电监会意见。具体程序是:电网经营企业主报发展改革委,抄报电监会,发展改革委征求电监会意见后批复实施。
  (七)销售电价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监会研究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八)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由电监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发展改革委核批。
  (九)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由发展改革委制定,电监会可提出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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