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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略)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略)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       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
  运输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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