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略)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略)
3、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略)
4、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5、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6、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7、班车客运标志牌(略)
8、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9、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略)
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略)
11、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12、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附件4: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 提出 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 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车辆数量及要求:
客运班线类型:
请于 年 月 日去 领取(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 年 月 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