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标志备案的通知
(国认法[2005]43号)
各认证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国家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实行备案制度(以下简称标志备案)。请各认证机构在2005年7月15日前向我委办理标志备案,逾期未备案的,由认证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现将有关标志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
二、备案要求:各认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有认证标志实物的,应提交认证标志实物(各种规格,各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