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