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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秘书处关于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

  六、与其它组织的资格互认限定
  (一)当事人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格互认取得的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学会结构界别法定会员资格,不适用于申请本协议规定的资格互认。
  (二)委员会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资格互认,应事先征得学会的书面同意;学会与内地有关机构开展资格互认,应事先征得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七、推荐申请资格互认人数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员会和学会第一年各推荐申请互认人数不超过120人;以后每年各推荐申请互认人数,由双方另行商定。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有效期限,或签署新的协议或补充协议。按照本协议,取得互认资格者,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签字:赵春山                   签字:陈兆根
  日期:2004年8月27日                日期:2004年8月27日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香港工程师学会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代)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地址:香港铜锣湾记利佐治街一号金百利九字楼

  附件三:
申请参加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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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国籍  │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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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        ┃
┠─────┼───────┴────┴───────────┤        ┃
┃工作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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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
┃及 邮 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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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            │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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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毕业时间  │     学  校     │专 业  │学制  │学位 ┃
┃学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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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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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设计过主 │                               ┃
┃要建筑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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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水平          │                        ┃
┃(级别及听说读写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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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
┃注册证书的时间及证书号   │                        ┃
┠──────────────┴─┬──────────────────────┨
┃填表日期: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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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               ┃
┃推荐      │              │            签 章 ┃
┃意见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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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              │               ┃
┃委员会     │              │            签 章 ┃
┃意见      │              │          年 月 日┃
┠────────┼──────────────┼───────────────┨
┃全国      │              │               ┃
┃委员会     │              │           签 章  ┃
┃审核意见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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