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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秘书处关于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的条件
  1、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满足委员会认可的结构专业教育要求;
  (3)符合委员会规定的职业实践标准;
  (4)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三、申请资格互认者条件的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委员会推荐。
  (二)内地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委员会申请,经委员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学会推荐。
  四、申请资格互认者的考核
  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法规、标准、建设工程管理和专业守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委员会和学会同意对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采用培训、测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培训、测试和面试的办法由委员会和学会商定。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培训、测试和面试
  1、培训
  学会推荐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委员会安排的不少于14学时的培训。培训采用普通话,内容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
  B.《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内容;
  C.《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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