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依据《方案》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总体规划对高水平运动队学校和项目进行全面、科学、细致的评估,做到严格把关。初评后专家组按项目给出量化分数,投票决定初评合格学校,写出详细评估意见并由成员逐一签名。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2005年9月15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学校申报材料和初评合格学校的《申报表》报送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3.综合评估
教育部组织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方案》,对学校申报的运动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经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规定招生。
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部今后将定期开展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评估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统筹规划、有序发展、严格条件、规范评审、确保实效,防止一哄而上。我部还将定期组织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的检查,对没有按照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求开展运动训练的高等学校,停止其享受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招生政策。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一:
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方案
目录
一、评估方案说明
二、评估指标体系
三、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细则及评估表
一、评估方案说明
1.评估方案根据《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的精神,从组织与领导、运动队管理、教练员队伍建设、条件保障、教学与训练效果五个方面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状况进行评估。力求通过评估全面了解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状况,促进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改革与发展,并为进一步办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实行动态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2.评估体系的内容突出了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作贡献以及提高教学与训练效果的指导思想。
3.评估方案注重发挥评估的导向与激励功能,体现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的人才管理、较丰富的体育设施资源和高科技水平的特点,发挥普通高等学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优势,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和科技攻关服务,为不断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