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函[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的精神,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宏观规划与指导,尽快提高学校运动训练水平,经研究,我部决定2005年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基本条件:
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应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和特色,在全国居于较高水平;学校重视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在运动员学习、训练、比赛、管理、医务监督和营养保障等方面有相应制度和办法;具备相应项目训练、比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具有思想业务素质较高的优秀教练员和科研人员队伍;具有训练、比赛及科研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
二、评估主要运动项目
根据我国高等学校开展运动训练的传统和训练条件,及与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国际、国内大学生比赛项目相衔接的原则,评估项目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橄榄球、手球、棒球、垒球、武术、击剑、射击、定向越野、跳水、攀岩、自行车、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摔跤、柔道、跆拳道、帆船、帆板、赛艇、皮划艇、龙舟,以及棋牌、冰雪运动类等。
三、评估程序与办法
1.高等学校自评
申请参加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的高等学校(含已经在教育部备案的102所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应按照本通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方案》(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将自评报告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高水平运动队评估申报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应的管理文件、表格、数据、证明(涉及训练场馆设施的需附照片)等材料(附电子版),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
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评估的学校按所申报项目进行初评。专家组5人以上,由学校体育教育、训练、管理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组成;组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