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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517号——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正本)
  3.生产厂家出具的企业名称等变更说明
  4.生产国(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机构允许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经公证)
  5.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4150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41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流程图(略)



项目名称: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标准是否科学
  5.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7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和产品样品:
  1.《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的说明
  3.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的说明
  4.产品概述
  5.产品的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6.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7.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编制说明、检验方法和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8.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对于微生物添加剂应提供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的说明
  9.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10.产品有效性试验报告
  11.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理学试验和菌种鉴定)报告
  12.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3.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添加量的说明
  14.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15.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质量复核检验合格、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的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2000元/产品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流程图(略)

十一


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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