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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517号——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生产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对上述两类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质量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8300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41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流程图(略)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的质量标准材料
  4.产品的最新说明书
  5.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复印件)
  6.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7.对于监督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交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需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产品,由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4150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41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流程图(略)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变更事项是否属于变更登记允许的范围
  2.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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