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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2005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结算成员在办理远期交易结算业务前,应签署《主协议》,并送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备案;应将自身的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抄送中央结算公司。
  第三条 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为2至365天。
  第四条 在结算双方约定的远期交易的结算日,结算双方应备有符合在成交时约定的足额债券和全价计算的足额资金用于实际交割。
  第五条 结算双方应在成交日或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和确认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远期交易结算指令(以下简称结算指令)。结算指令是结算双方要求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办理远期交易结算的正式委托。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对结算指令进行检查,并提交给相关结算成员确认;对通过检查和经确认无误的结算指令生成的数据电文即为远期交易结算合同。远期交易结算合同是中央结算公司为结算双方办理远期交易结算的依据,结算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 簿记系统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接收结算双方的结算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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