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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
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精神和要求,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做实做好,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行业要按照我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见附件),尽快组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行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的鉴定违规行为及群众举报的违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和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我部。查处结果每半年上报一次,可与《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同期上报。对如实举报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我部将予以表扬,对隐瞒实情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地区、各行业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向社会公开和公布本地区、本行业的监督举报渠道和方式,我部也将统一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站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上对外公布。同时,各地区、各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发放的《准考证》上,应增加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本地区、本行业的举报电话和网址等内容,以便于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四、各地区、各行业请于7月30日前,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我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分别是:010-84661120、wanghuan@osta.org.cn。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工作职能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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