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征地移民任务的具体内容;
(二)征地移民工作的进度要求;
(三)征地移民资金包干额度和费用组成;
(四)征地移民资金拨(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直接费用由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迁建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按各自职责和承担的工作量分块包干使用,具体划分比例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时确定。
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根据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及地方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征地移民工作的职责和工作量合理安排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预备费按照征地移民任务(包括非地方项目迁建)分配额度,并考虑特殊因素作适当调整。
中线水源工程30%的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需动用预备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余70%预备费的动用,省级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50%的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需动用预备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项目法人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余50%预备费的动用,省级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的非地方项目,其预备费随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匹配下达的比例按本条第二、三款执行。需动用随年度投资计划匹配下达预备费的,由项目法人审批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需动用其余预备费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十三条 有关税费由项目法人按已批准的征地移民投资概算中核定的金额支付给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按规定缴纳给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规划及投资概算、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的要求进行编制,并纳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和文物保护等的规模和投资。年度征地移民投资计划的报表编制格式和编报要求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