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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 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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