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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438号)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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