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检单位应如实向检查组提供受检等级烟叶的自检合格率或“购进烟叶等级质量认定单”。若为备货,应提供烟叶采购等级质量预检单或预检证明,否则,该等级烟叶以自检合格率为80%作对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对抽检样品、检验结果或检查过程有异议时,应当场提出。检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及批次烟叶重新抽样复检一次。两次检验结果的等级合格率差异小于10个百分点时,应以两次结果平均值为准;否则,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受检单位对检查过程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场封存抽检样品,并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检查的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检查结果的认可。
第二十二条 经同级或上级烟叶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且无异议的同批次烟叶,不再进行重复抽检。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每年对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把关严格、烟叶等级合格率较高的烟叶生产经营企业、卷烟工业企业、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烟叶等级混级严重,调出或购进烟叶等级合格率过低的单位,国家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或人员通报批评;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案件移交纪检监察、专卖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烟叶质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不如实出具烟叶等级质量检验报告的,或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的;
(二)干扰、拒绝监督检查的,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凡经企业检验并接收的烟叶,被抽查后发现有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省级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2000年国家局发布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