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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每年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工作启动时,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召开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组工作协调会,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当年度国家烟叶基准样品,统一平衡校验感观评价尺度。
  第十五条 在执行抽检任务时,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含3名)人员参加,并根据监督计划安排的要求直接到指定地点抽取样品,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六条 检查组到达抽查地点后,受检单位应及时提供烟叶调入调出和仓储报表、账册以及复烤加工进度等有关信息资料,积极、主动地配合检查组开展抽检工作。受检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视为拒检。
  第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遵循抽样的代表性和检验操作的可行性,现场确定抽样等级和数量。应掌握以下抽样基本原则:
  1.将批量较大的烟叶等级作为抽查重点。
  2.在每个抽查点,应根据上、中、下等烟叶等级结构和数量比例确定相应抽检的等级比例。若烟叶等级较多时,上、中、下等烟叶的抽检批次比例一般掌握为4∶5∶1。
  3.现场检验以“把”为计量单位。单批次烟叶数量1000件以内的,随机抽取5件;单批次烟叶数量在1001—3000件的,随机抽取10件;单批烟叶数量超过3000件的,检查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一般不超过20件;若检查组确认有必要,也可适当增加某一等级烟叶的抽样数量。每件随机抽取10把,并以每批次抽检总把数计算等级合格率。
  第十八条 抽样工作的操作过程必须置于检查组的严格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样品的抽取、封存或运输等环节都必须有检查组专人负责。若检查组发现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存在问题,所取样品视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抽样。
  第十九条 检查组检验人员具有独立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权和判定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
  检查组中应有一名成员负责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条 检查组进行抽查检验时,应填写“工商交接烟叶等级质量检验单”。检验结果必须由检查组组长、检验和制表人员以及受检单位代表在检验单相应栏目中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注明不同意见,作为复验依据。
  若抽样、检验过程和检验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时,受检单位代表拒绝(或未到场)签字的,仍视为检验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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