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级局主管部门每年应于7月底前将抽查实施方案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并负责将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执行情况和抽查结果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报国家局主管部门,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本辖区的有关单位和企业通报。
  第七条 承担全行业监督抽查任务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应是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应水平的烟叶分级专家。承担各省(区、市)监督抽查任务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由各省级局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国家局和省级局年度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专项预算。

第三章 抽查检验

  第九条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监督抽查的形式,每年在烟叶工商交接季节根据需要组织若干次监督抽查或(交叉)巡检。抽查地点主要是烟叶复烤加工企业(或委托加工点)、卷烟工业企业或烟叶生产经营企业的烟叶仓库。
  第十条 各烟叶生产经营企业对本企业备货待售和售出的烟叶等级质量负责。经营企业要按国家标准和收购等级进行备货,备货时企业分级人员要对烟叶逐批次检验,并在货位卡上清楚标识产地、等级和验级员,严禁混级、提级备货与出售。
  第十一条 各卷烟工业(或复烤加工)企业对本企业购进的烟叶等级质量负责。企业烟叶采购部门业务人员(或与质检人员一起)按合同、产地对采购的烟叶必须进行等级质量预检,并填写烟叶采购等级质量预检单或预检意见;企业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根据有关标准和采购合同,对购进的烟叶逐批检验(或抽检),确认等级质量并填写“购进烟叶等级质量认定单”(见附件)。
  第十二条 烟叶工商交接监督抽查的等级为企业已验收入库(或备货)的烟叶等级。当发货等级与验收入库等级不符时,应以验收入库的等级作为抽查的认定等级。
  第十三条 卷烟工业企业和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应根据国家局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在网上填报烟叶采购调拨和加工等相关信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