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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
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根据《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要求,现对切实做好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动画制作机构所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发证和播出监管工作。从2005年7月1日起,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一律需在该片每集首尾分别标明《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在此前已经播出过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如需在2005年7月1日以后重新播出,均需重新办理报审并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重播。未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单位报审国产电视动画片,须认真填写《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全国所有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各类电视动画片。
  二、凡持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动画片,可直接在电视台播出。
  三、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在每月开始的第一周,须将上一个月发放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和备案表(见附件)汇总报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备案,发行许可证编号统一为三位数字(如(京)动审字〔2005〕第001号)。
  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违规播出行为的查处力度,收听收看部门要把动画片播出情况作为收看重点之一,对违规播出境内外电视动画片要及时予以通报,并严肃整改。
  附件:《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备案表

  附件:

《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备案表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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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目名称│            │长度│  集×  分钟 │题│ 题 材 类 型│    ┃
┃    │            │  │         │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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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批准立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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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        │  合作单位 │        │发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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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        │      │         │        │    ┃
┃节目制作│        │      │         │        │    ┃
┃经营许可│        │制作开始时间│         │ 制作完成时间 │    ┃
┃ 证编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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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划 │ 姓名 │ 国籍 │ 美术设计│姓名│  国籍  │  制片 │  │ 国籍 ┃
┃    │    │(地区)│     │  │ (地区) │     │姓名│(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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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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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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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剧 │ 姓名 │ 国籍 │  导演 │  │  国籍  │  原画 │姓名│ 国籍 ┃
┃    │    │(地区)│     │姓名│ (地区) │     │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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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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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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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 │                                       ┃
┃  情 │                                       ┃
┃  简 │                                       ┃
┃  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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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发行许可证编号│            │  发放时间 │          ┃
┃ 部 级│       │            │       │          ┃
┃ 门 广│       │            │       │          ┃
┃ 审 电│       │            │       │          ┃
┃ 查 行│       │            │       │          ┃
┃ 意 政│       │            │       │          ┃
┃ 见 管│       │            │       │          ┃
┃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局长签字:            ┃
┃    │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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