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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

  ①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②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或者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及其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本,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3)修订的说明书样稿。
  (4)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
  8、改变进口药用辅料的产地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①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②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或者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及其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本,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3)药学研究资料。
  (4)修订的说明书样稿。
  (5)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
  9、新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①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②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异地建设的证明文件。
  (3)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10、新药用辅料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
  (二)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事项:
  11、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
  12、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①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②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异地建设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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