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如有修改)。
(5)药学研究资料。
5、改变药用辅料生产工艺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用辅料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2)证明性文件。
①申请人是境内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②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③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于进口药用辅料,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或者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及其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本,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3)药学研究资料。
(4)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5)临床试验资料(如有必要)。
6、变更药用辅料有效期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用辅料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2)证明性文件。
①申请人是境内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②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③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于进口药用辅料,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或者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及其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本,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3)提供药用辅料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4)修订的说明书样稿。
(5)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
7、变更进口药用辅料的注册证登记项目,如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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