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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
(食药监注函[200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为此,国务院于2004年6月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了“药用辅料注册”,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我局一直对药用辅料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由国家局审批,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由省局审批),但是药用辅料注册一直没有单独的规章,也没有专门明确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定《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为规范药用辅料注册申报,我司结合有关规定制定了《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在《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请药用辅料注册申请人按此要求申报资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目录


  一、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三、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四、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五、药用辅料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药用辅料试行标准转正
  2.新的药辅料技术转让
  3.修改药用辅料国家标准
  4.变更药用辅料处方
  5.变更药用辅料生产工艺
  6.变更药用辅料有效期
  7.变更进口药用辅料的注册证登记项目:如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
  8.改变进口药用辅料的生产地址
  9.新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10.新的药用辅料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11.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12.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六、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2、证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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