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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
 (1992年10月1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交纳检验费。
 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进行检验,均按照本办法和《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收取检验费。
  钢质渔业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100%收费。
  非钢质渔业船的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80%收费。
 四、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的《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中的K值为可变因素,依不同地区、不同航区和物价因素变化,由农业部商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适时调整。目前K值定为:
  境外渔业船舶K值取1.5;
  远洋渔业船舶K值取1.4;
  国内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取1.0;
  国内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取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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